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83°c 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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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工伤保险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以及最早进行国家立法、也是最成熟的社会保险险种。

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职工因工伤残后的补偿和休养康复等作出了规定。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沿用了40多年的以企业自我保障为主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作出全面规定,丰富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几十年来的工伤保险实践,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经验。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已形成一些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普遍认可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雇主对雇员遭受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负责,所有雇主都应当为雇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由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凡是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通过颁布法律的形式实施的。

二是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在用人单位守法缴费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之处。这一特点是工伤保险产生历史过程所决定的。国际上最早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从雇主无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演化而来的。在雇主无过错赔偿的工伤补偿制度中,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无论雇主有否过错,都应对雇员进行补偿,雇员不用承担责任。

三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原则。工伤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这主要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来实现,其实际费率与行业或职业的风险程度和企业上一缴费周期实际发生的事故率相关。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类别行业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高,反之则低。

四是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应当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

五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对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实行一次性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即对1~6级因工伤残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工伤保险基金一般在支付一次性补偿的同时,还按月支付长期待遇。

三、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范围应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三类:

一是各类企业。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种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二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指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此类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除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四、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

本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人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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