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赌博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法律、法规打击的对象,如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对赌博犯罪、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正确把握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与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相衔接,本条对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作了修改,增加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明确了对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主要界限。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两个内容: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是出于获取金钱或财物等好处为目的。要认定为赌博提供条件,首先要认定什么是赌博行为。这里规定的“赌博”,是指以获取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为目的,以投入一定赌资为条件进行的输赢活动。因此,认定是否为赌博行为,要划清几个界限:第一,赌博行为多是以牟取利益或好处为目的,应当从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认定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对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出于娱乐消遣目的进行的游戏性质的活动,虽然带有少量财物的输赢,不能按赌博处理;第二,从参与的人员来判断,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还是纯粹的赌输赢活动。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认定为赌博,至于方式不能仅理解为以下赌注打扑克牌、玩麻将等方式,还包括计算机网络、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与之相类似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等等。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具有赌博的性质就可以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帮助招揽他人参与赌博等行为。这里的赌场包括房屋、场院、汽车等能够从事赌博活动的场所。实践中对于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和纯粹家庭或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活动等,不应视为赌博行为和为赌博提供条件。
二是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对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首先要认定是参与赌博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定是否为赌资较大。这里的“赌资”,是指专门用于赌博的款物,即金钱或财物。根据本条规定,赌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赌资是否较大,是认定赌博违法行为的一个客观标准。至于赌资是以个人用于赌博的款物计算,还是以参与赌博的人用于赌博的款物总数计算以及多少算“赌资较大”等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不同情况而定。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赌博行为和非赌博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条规定了两档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者选其一处罚;对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同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屡教不改的上述违法行为人,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于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慎用。实践中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严格掌握屡教不改的情节,确实做到错罚相当。同时,也要注意与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衔接问题。对赌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赌博所用的赌具,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查获的赌具应一律收缴,并按照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一律集中予以销毁。如用于赌博的麻将、扑克牌、游戏机、麻将桌等。根据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的规定,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以及场所(如房屋)等条件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行为人应给予治安处罚。但交通工具、场所不是赌具,不应没收。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掌握。
赌资,是指专门用于赌博的款物,如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等。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赌资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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