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五)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征税对象税率
能源
矿产煤原矿4%
选矿3%
煤层气原矿1.5%
油页岩原矿2.5%
选矿2 %
地热原矿10元/立方米
金属
矿产黑色
金属铁原矿5.5%
选矿2%
锰、铬、钒、钛原矿5%
选矿2.5%
有色
金属铜原矿3%
选矿2%
铅、锌原矿10%
选矿5%
锡、镍、镁、钴、铋原矿6%
选矿3%
铝土矿原矿5.5%
选矿3%
金、银原矿4%
选矿2%
轻稀土选矿9.5%
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铪、铼、镉、硒、碲原矿6%
选矿3%
非金属矿产矿
物
类高岭土原矿2.5%
选矿1%
石灰岩原矿4.5%
选矿3.5%
磷原矿8%
选矿6.5%
石墨原矿7.5%
选矿6%
硫铁矿原矿1.5%
选矿1%
萤石、自然硫原矿4.5%
选矿3.5%
天然石英砂原矿7%
选矿5.5%
芒硝原矿3%
选矿固态1.5%
液态10%
膨润土原矿3%
选矿2.5%
陶瓷土原矿10%
选矿紫砂类8%
其他类5%
耐火粘土原矿4%
选矿3%
凹凸棒石粘土原矿8%
选矿6.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蓝晶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明矾石、砷、硼、硅藻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原矿6.5%
选矿5%
非金属矿产矿
物
类石膏原矿3.5%
选矿3%
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原矿7%
选矿5.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5%
选矿1%
岩
石
类石英岩原矿7%
选矿5.5%
玄武岩原矿5%
选矿4%
蛇纹岩原矿3.5%
选矿3%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霞石正长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火山渣、泥炭原矿5.5%
选矿4.5%
砂石原矿4.5%
选矿3.5%
宝玉石类宝石、玛瑙、黄玉原矿12%
选矿9.5%
水气
矿产二氧化碳气、氦气原矿3.5%
矿泉水原矿10元/立方米
盐钠盐选矿固态3%
液态12%
钾盐选矿9%
海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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