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第一条

瑞律网整理发布 307°c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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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著作权法是有关获得、行使和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法律。本章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明确其保护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从而达到“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之目的,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

何谓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法之调整对象即著作权法律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同义。版权来自于英美法系,英国的copyright通译为版权,是指复制的权利,即制止他人进行复制的权利;大陆法的相应名词则是author‘s right,通译为作者权,旨在保护作者控制和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可见,两大法系对著作权的保护侧重点不同。在我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通常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著作权乃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的和财产的权利;广义之著作权则指除此之外的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称之为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我国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也置于著作邻接权的范围内。我国著作权法所称“著作权”即广义著作权。

在了解著作权的内涵的基础上,有必要将之与其他重要民事权利如物权及债权进行比较,方能深刻理解著作权之本质特征。著作权与物权及债权区别根本在于法律事实构成的不同:物权的产生前提乃是有体有形的“物”,当然随着科学的进步,物也包含了一些无形的东西;债权产生的前提是无形无体的“行为”;而著作权的产生前提则是有形无体的“知识”。

债权乃相对权,著作权和物权同为绝对权,这两个绝对权之显著区别在于:

1、 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物”;而著作权之标的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

2、 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弱于物权。著作权会受到物权制度没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诸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

3、 著作权不能如同物权一般为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著作权的标的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不受物质材料的束缚和限制,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地任意再现。正是出于著作权标的理论上的具有无限再现性的特点,所以著作权极易受到侵害。

4、 两者期限不同。民法对物权没有期限限制,但是著作权法却直接明确而统一地规定了著作权的期限。

从著作权与物权、债权的比较,我们对于著作权的性质、特征可以窥豹一斑。

本条还提出了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据,即以宪法为根据制定该法。宪法是母法,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体现了宪法的原则,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渊源,但不是全部渊源。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定中。我国参加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双边条约,通过立法程序,也可以转化为我国著作权法的法源。

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于1991年6月1日。该法的实施,在建立中国的著作权制度,保护广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中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的科学、文化与教育事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著作权法》实施10年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中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进程不断加快,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27票赞成,4票弃权(无反对票)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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