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发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与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鼓励创新、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动态平衡的管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组织政府职能部门,统筹考虑公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并科学布局投放数量。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并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应当实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实名制注册和使用,按照数量要求有序投放车辆。所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
运营企业应当为使用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运营企业为使用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禁止运营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服务协议》明确与使用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等,可利用精准定位等科技手段引导使用人按规定停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在规范停放区域停放的,应当停放在规范停放点。禁止停放区域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规范停放区域包括路侧带、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旅游景区周边等。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二)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
(三)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四)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妨碍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
第九条 对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停放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造成妨碍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清理。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相应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规定。鼓励运营企业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等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车辆停放时符合停放规定且不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三条 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停放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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