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对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对已完成收储工作的土地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园林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场景营造及城市公园内建设项目等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二)监督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防尘抑尘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督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者简易绿化;超过3个月仍未开工或者恢复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防治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开工前制定专项防尘抑尘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在施工全过程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二)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三)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专业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分包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防治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理;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防尘抑尘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落实;
(三)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防治责任。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依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监管责任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防尘抑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
(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封闭管理,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高度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并及时维护;线性工程施工应当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四)施工现场的围挡、工地内主要道路、房屋建筑楼层应当设置喷淋抑尘设施,配备满足防尘抑尘要求的洒水车、雾炮机等其他喷淋设备,按照要求实施洒水或者喷淋等措施,对施工作业点扬尘产尘重点源头实施动态管控,实现施工全过程防尘抑尘;
(五)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证路面平整坚实;
(六)对可能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脚手架外侧,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对其他非作业面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
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方式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严禁高处抛洒;
(七)建(构)筑物拆除、土石方作业、切割、铣刨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八)施工现场应当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防尘抑尘装置;
(九)安排保洁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洁,保持场地洁净;
(十)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整平压实,减少土石方裸露时间和渣土留存时间;
(二)各类管线敷设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尽快恢复路面或者景观,不得裸露土地。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采取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二)拆除施工完毕后不能及时开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搅拌站(楼)宜采用整体封闭方式,应当安装防尘抑尘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粗、细骨料应当分隔堆放,骨料堆场宜建成封闭式堆场,安装喷淋抑尘装置;
(三)未封闭料场、场内废料及裸露土地应当全面覆盖;
(四)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石方、灰浆等散装或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渗漏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五条 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做好使用、维护工作。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轻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当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和工艺。
第十七条 负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按照昆明市大气联防联控的要求,负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负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负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在接到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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