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 2022 年12月21 日市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2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并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六条 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96119举报投诉电话等多种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对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在开工之日前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行动;
(二)配合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临时占用市政道路设置的市场、夜市、步行街进行严格管理,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公路管养权限,对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建筑物审批通过的图纸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原有图纸确实无法提供的,根据建筑物现状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二)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五)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居民住宅小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中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在居民住宅区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标识标语;
(五)对违章搭建、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紧急情况下,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七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划设标识、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施工占用道路,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应在开工之日前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采取的管制措施,应当确保在灭火救援时能立即打开,保证畅通。
第二十一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开放经营的各类市场主要出入口的路障应采用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行为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行为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等行为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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