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
(2022年6月28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跨区域协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门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健全制度、协同推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工作原则,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宜荆荆都市圈”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提高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要求,与宜昌市、荆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两市一州一林区)人民政府密切协作,建立区域协同协商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事项,协商解决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与两市一州一林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资源共享、预警监测、联防联控、应急处置、生态补偿等领域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区域协同保护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两市一州一林区人民政府协同编制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明确神农架-三峡库区、武陵山森林、江汉湖群湿地、大洪山森林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及其保护重点,确定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领域及优先行动。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制定和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对金丝猴、中华鲟、青头潜鸭、中华秋沙鸭、桃花水母、珙桐、水杉、对节白蜡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实施重点保护和动态监测。建立保护成效评估机制,对区域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程度、地方原产及特有性、开发利用现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定期开展评估。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严格保护流域水源地,持续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长江禁渔行动,科学实施增殖放流,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筑牢鄂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科学有效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与两市一州一林区共同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开展湿地资源监测评价,共同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布局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持续推进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科学建设促进物种迁徙和基因交流的生态廊道,与两市一州一林区联合构建以神农架国家公园为主体、各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体。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建设动植物园、濒危野生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等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支持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完善生物资源迁地保存繁育体系,推进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加强农田、渔业水域、森林、湿地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治理等工作。明确重点外来入侵物种、重点区域和防控措施,加强防控加拿大一枝黄花、凤眼莲、空心莲子草、福寿螺、松材线虫、**白蛾等外来入侵物种。加强外来物种引入管控,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安全管理。开展野生动物外来疫病监测预警,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布局“双碳”发展新赛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探索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激发生物多样性保护内生动力。
鼓励开发利用林木、花卉、药用生物、家养动物等种质资源,培育优良新品种,采取原生态种养模式,建设特色、优质、生态农林产业基地。鼓励以生态系统及珍稀、特有野生动植物为要素,依法科学设计旅游路线,建立适当的市场营销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对涉及生物多样性利用的知识和技能,依法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相关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利用。
九、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两市一州一林区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与沟通,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两市一州一林区开展司法协作,为生物多样性区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两市一州一林区建立协同监督机制,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十、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和有关方面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湿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日,提升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提升全社会公众认知度。
倡导并培育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通过项目资助等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营造关心、支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进行监督。
十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相关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增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和教育优势,加强生物多样性人才培养,推进科教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二、对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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