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
(2020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植保护
第三章 扶持发展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五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横州市茉莉花的保护,传承茉莉花文化,促进茉莉花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横州市辖区内茉莉花的保护管理、产业发展和文化传承等活动。
第三条 茉莉花保护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规范标准、品牌保护、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茉莉花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茉莉花保护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茉莉花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茉莉花的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茉莉花产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茉莉花保护发展工作。
第五条 南宁市农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保护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
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种植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横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管理。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茉莉花制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广电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茉莉花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茉莉花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茉莉花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茉莉花的保护、利用和发展等工作。
第八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茉莉花保护发展的资金支持。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茉莉花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茉莉花种植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技研发、品质提升、检验检测、文化传承和品牌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茉莉花种植者参加农业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
第十条 鼓励、支持茉莉花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鼓励、支持茉莉花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种植企业、农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 种植保护
第十一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茉莉花规模化、标准化种植。
鼓励茉莉花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茉莉花规模化种植。
第十二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建设。
按照相关标准种植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种植区域,经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认定为茉莉花种植基地,并给予技术扶持和资金补助。
茉莉花种植基地的申报认定办法及扶持措施,由横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茉莉花种植基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种植基地内的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规模;
(二)种植的茉莉花品种;
(三)符合相关标准的栽培技术;
(四)其他作物种植限制;
(五)基地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责任;
(六)政府的扶持政策;
(七)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茉莉花种植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焚烧、填埋废弃物或者有毒有害的其他物质;
(二)建坟、采矿、挖沙、取土;
(三)损坏茉莉花植株;
(四)侵占或者损坏基地的基础设施;
(五)侵占、破坏基地的其他行为。
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及其周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损害茉莉花种植的项目。
第十五条 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内,禁止种植不利于茉莉花种植、生长的林木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六条 茉莉花种植基地中属于茉莉花优良种质资源的种植区域,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土地,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依法办理征收手续。
已划定为优良种质资源种植保护区的土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
第十八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茉莉花种植区域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茉莉花种植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鼓励在茉莉花种植中使用生物有机肥,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
第三章 扶持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茉莉花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茉莉花种植、生产加工、经营者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良种选育、先进栽培、产品深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特、珍、稀茉莉花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茉莉花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种质资源。
第二十三条 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茉莉花良种繁育基地,加强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组织良种植株示范、推广,扩大良种的种植规模。
第二十四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在茉莉花产业的应用,运用大数据对茉莉花种植和茉莉花制品的生产加工、交易、检验、检测信息数据进行数据化管理、分析,并利用数据分析结果开展产业发展综合分析、监管、决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茉莉花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茉莉花种植、生产加工、研发等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取得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标准进行种植、生产加工和经营。
第二十七条 茉莉花制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鼓励茉莉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茉莉花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监督和指导茉莉花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茉莉花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种植、生产加工及经营台账,如实记录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茉莉花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指导茉莉花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茉莉花制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机制,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十一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机构,负责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提供有关信息和知识产权维护服务。
鼓励茉莉花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个体工商户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其他区域品牌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采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伪验证、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一)生产者未获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
(三)非横州市辖区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横州市辖区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包装销售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真实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文字,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适用的产品标准和技术工艺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识的内容。未包装的茉莉花制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文字标明前述事项内容。
使用横县茉莉花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利用横县茉莉花地理标志产品作原料制作茉莉花制品的,还应当在产品标识中以文字标明原料来源于或者包括横县茉莉花,不得标注其他来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横县茉莉花及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的名称和标志。
第三十五条 鼓励从事茉莉花种植、生产加工和经营的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商标,培育知名品牌。对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保护、奖励。
第五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三十六条 横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茉莉花农耕文化、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和有关民俗实物的挖掘、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茉莉花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将与茉莉花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传统技艺、茶厂(场)、节庆、歌舞、礼仪、民俗等保护对象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传承创新茉莉花茶传统制作技艺、茉莉花复合栽培系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或者传承人给予保护、奖励。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茉莉花茶传统制作技艺采用整理、研究、学术交流、收徒、开办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开展茉莉花文化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九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发推广茉莉花文化旅游,根据当地实际开展茉莉花采栽节、文化节等活动,加强茉莉花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
第四十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规划和建设中融入茉莉花历史文化元素,建设茉莉花文化特色小镇、主题公园、特色文化街区等,彰显茉莉花文化特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的,由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茉莉花种植台账,或者建立茉莉花种植台账但是不如实记录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的,由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茉莉花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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