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戒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工作。
海关、海警依法履行失信惩戒相关职责。
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税购物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海关、海警、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按照国家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认定,并将经认定的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失信自然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三年。
第六条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
第九条 免税购物失信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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