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1年10月19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潮剧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
第三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潮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潮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
(三)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潮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潮剧保护传承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并加大财政投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落实潮剧保护传承经费。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潮剧保护传承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潮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潮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潮剧资料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潮剧资料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调查潮剧资源,应当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代表性实物和其他资料。对濒危潮剧资源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抢救性记录和保护,并及时归档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潮剧资源信息。
第九条 根据潮剧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潮剧资源保护清单,将能够体现潮剧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项目列入清单加强保护。
保护清单确定的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数字化多媒体、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列入潮剧资源保护清单的项目进行精细化、动态化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潮剧资源项目依法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建设,强化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公益属性,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突出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服务基层群众,承担政策宣传、公共服务、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工作职能,增强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活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潮剧演出团体的指导和扶持。民营潮剧演出团体与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的潮剧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潮剧院团(演出团体)按规定引进潮剧专业相关人才,或者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聘用潮剧特殊人才;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文化专题展示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打造集潮剧传承、演出、展示、旅游为一体的潮剧文化片区,促进潮剧文化与古城旅游融合。
市人民政府、湘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城区设立包括潮剧大戏院、潮剧茶楼、潮剧文化展示馆等市级潮剧文化主题园区,打造潮州文化名片和展示窗口。
潮安区、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表演场所建设,在县(区)城区设立符合潮剧演出要求的戏院。
鼓励和支持县(区)、镇(街)、村(居)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等建设潮剧表演场所、潮剧文化展示馆,开发打造具有吸引力的潮剧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潮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潮剧演出团体到基层开展公益性演出服务活动,丰富基层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潮剧演出团体和创作、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加强潮剧剧本的创作、创新,提高潮剧表演的欣赏性和吸引力,打造具有时代和区域特色的、易于传播和接受的潮剧精品,开拓潮剧演艺市场。
潮剧精品创作应当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红色革命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潮州乡土文化等题材,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积极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的优秀潮剧剧本。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潮剧剧本的创作。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潮剧营业性演出团体、潮剧社会组织、潮剧保护单位和潮剧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潮剧演出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维护、保障潮剧戏曲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潮剧演出团体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在潮剧排练和展演过程中出现的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的特殊人员进行帮扶救助。
第十九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潮剧专业和开展潮剧教育培训。鼓励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人才定向培养等办学机制。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开设课余潮剧兴趣班,与潮剧演出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指导,引导工艺美术企业、职业技术院校、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结合潮州工艺美术产业基础实际,研究创作以潮剧文化为题材的旅游工艺品,促进潮剧文化传播,丰富潮州工艺美术产业的内涵。
以潮剧文化为题材的旅游工艺品研发、创作,符合规定的应当优先纳入潮州市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目录,并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潮剧宣传,创新潮剧传播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动漫小视频、微电影、专题专栏等方式,普及、宣传、推广潮剧艺术。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组织在剧院、镇(街)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旅游景点、特色镇(街区)等集中展示展演潮剧艺术。
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展示潮剧文化,增强展示效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潮剧艺术表演、学术研究团体,或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史料、捐赠实物等形式参与、扶持潮剧的传承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汕头市、揭阳市等地缘相近、文脉相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潮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机制:
(一)共同设立潮剧艺术节;
(二)协同开展剧本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建立区域名家收徒传艺机制;
(五)发挥戏曲院校作用,协作开展区域潮剧人才培养;
(六)推动三市潮剧院团(演出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保障其跨区域的合法演出活动;
(七)共同创建潮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
(八)共同推进潮剧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九)其他依法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汕头市、揭阳市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方式,提高区域潮剧保护传承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潮剧演出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培育健康良好的潮剧演艺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潮剧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3-07-20441
2023-07-20842
2023-07-2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