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条例
(2023年2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以下简称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促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高品质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黑河郊野公园边界范围东至大黑河与四环路交叉处,西至省道103线,南至南四环,北至南三环,具体四至范围由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 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合理利用,遵从自然、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建立生态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确定规划建设、职责分工、政策支持等重大事项。
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旅游、水务、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宣传引导,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环境和人文休闲景观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生态保护区域,科学编制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边界四至、区域关系、空间管制、用地布局、交通组织及村庄发展等内容。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根据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大黑河郊野公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态元素、河道水利、交通设施、园林景观、乡村景观、乡村民俗等内容,并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指标与容量控制。
经批准实施的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根据原地形地貌,科学合理实施文旅和休闲景观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等。
第十二条 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生态保护建设活动外,禁止下列建设活动:
(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实施其他各类房地产等商业开发行为;
(二)建设各类工业项目;
(三)挖沙、取土、围栏;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
(五)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
(六)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建设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并制定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原始生态环境的改变。
第十四条 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绿地植被和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绿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依法批准占用绿地植被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或者重新建设与所占用面积和质量相当的绿地植被。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根据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划定保护区域并设置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在大黑河郊野公园游览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二)设置养殖场、放牧,捕猎鸟兽、捕捞鱼类,在规定区域外垂钓;
(三)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在规定区域外游泳、洗澡;
(四)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明火祭奠,在规定区域外搭建帐篷、烧烤野炊;
(五)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涂写、刻划、张贴;
(六)乱扔、乱倒垃圾及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水,贮存、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七)砍伐、损坏树木,占用、破坏绿地植被;
(八)破坏各类基础设施和休闲景观设施,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机动车辆;
(九)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大黑河郊野公园;
(十)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十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十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农牧等部门,应当对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的动物、植物、水环境等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林草地防火以及病虫害防治工作,评价生态环境适宜性,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打造特色人文休闲景观,发展生态观光游、休闲度假游、乡村特色游等,建设生态秀美、特色鲜明、人文内涵丰富的生态郊野空间,满足市民亲近自然、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科普学习需求。
第十九条 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开展生态旅游、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维护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生态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条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流入大黑河的径流水质监测管理,保证大黑河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杜绝水体污染。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应当通过实施河道清淤、建设水体循环设施等措施,提高大黑河水体自我净化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人民政府水务、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编制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应急预案,设置安全救援设施。在发生洪涝、火灾、游人拥堵、溺水等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根据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环境容量、游客接待容量,科学规划建设观景台、停车场、步道等设施,合理确定道路、游览线路,限定车辆行驶速度、停车数量。
进入大黑河郊野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和区域行驶、停放,不得影响游览安全。
第二十三条 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经营服务网点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经营服务网点数量,禁止设立各类私人会所会馆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售卖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限定场地外揽客、售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举办赛事、演艺、节庆、展览等活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活动方案,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造成破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实施垃圾分类,做好经营场所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园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游览服务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按规定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旅游、水务、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牧以及园林建设等相关部门,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二)批准禁止的建设项目;
(三)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尽到管理责任;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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