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2022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淡化产业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创新驱动的原则,发挥海水淡化产业优势,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和协同创新能力,降低海水淡化运营成本,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海水淡化产业,建设全国海水淡化产业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和海水淡化示范城市。
第四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和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推进海水淡化利用重大项目建设;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推动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相关区规划资源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动海水淡化相关产业发展。
市和相关区水务部门负责将海水淡化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并列入年度供水计划。
市和相关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财政、城市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海水淡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升公众对海水淡化水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水淡化利用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海水淡化产业链,引进和培育海水淡化利用关键装备制造企业,推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装备制造基地、海水淡化工程等建设,促进海水淡化研发设计、整机制造、装备集成、设备加工、关键材料部件、药剂生产、工程总包等产业链各环节集聚发展。
第八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水淡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将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纳入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支持建设海水资源利用技术创新中心,推动开展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组建海水淡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畅通产学研合作渠道,促进海水淡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 鼓励发展高水平的海水淡化产品、装备,重点研发制造蒸汽喷射泵、反渗透膜组件等关键核心装备,促进产品迭代升级与优化,提升装备集成能力和制造水平。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材料、部件和成套装备的首台(套)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推动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
第十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海水淡化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大型海水淡化试验场建设,促进国产大型海水淡化关键装备、核心材料、部件的集中检测、测试、评价和工艺技术验证,为海水淡化产业有关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和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鼓励海水淡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海水淡化技术标准互认,促进海水淡化工艺装备的应用和推广,打造国际合作竞争优势。
第十二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持续拓展海水淡化技术装备的应用场景,促进海水淡化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 本市推动海水淡化水生产企业为工业企业点对点供水。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海区域规划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推动工业园区规模化应用海水淡化水。
鼓励沿海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第十四条 本市统筹配置地表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资源,逐步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
本市因地制宜推动符合相关标准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管,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 本市因地制宜推进海水淡化浓盐水综合利用,鼓励盐化工企业综合利用海水淡化浓盐水制盐、制碱和提取化学资源,鼓励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支持海水淡化浓盐水化学资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海水淡化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依法确定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海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海水淡化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加大对海水淡化技术研究开发、重大装备制造、核心材料生产和高新技术引进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力度。
第十七条 本市统筹利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及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海水淡化高端装备制造建设项目,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市支持海水淡化行业、企业围绕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完善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技术、产品和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支持科研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市加强海水淡化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建设海水淡化相关学科,支持引进海水淡化产业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制造人才,壮大海水淡化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本市依法保护海水淡化利用相关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海水淡化利用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水淡化”是指脱除海水中的盐分,生产淡水的过程。
(二)“海水淡化浓盐水”是指海水经淡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的比原水总含盐量高的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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