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76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体现了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了群众的社会责任感,是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助。因此,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实施有奖举报是充分发动更广泛的群众参与举报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应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要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调动和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本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出台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可以作为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于2018年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有功”一般是指,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期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二、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主要是指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奖励。《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标准为:
(1)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瞒报、流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2020年9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线索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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