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 913°c 2024-07-0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02

施行日期: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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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六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答复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意见和建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群体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能力,对现实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或是行业、企业发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管理社会化,越来越多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向各类社团组织转移。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通过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的作用,在协助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就行业、企业发展遇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007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实中较少予以答复,这不利于对社团组织的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不利于其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条从程序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在六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这不仅是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的一种赋权,而且有利于促进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民主作风,充分发挥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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