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704°c 2024-07-0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1-03-07

施行日期:2011-07-01

时 效  性:有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桥梁跨越航道和船舶通过公路桥梁的航行规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根据《航标条例》、《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等规定,桥梁航标是指为了保护桥梁和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示位、警示危险、指示交通等功能,设置在桥梁上的视觉、音响、无限电航标。桥柱标是指桥墩在水中的桥梁应当在桥柱上标明示位、警示标志。桥梁水尺标是指在桥梁上设置观测水位和冲刷情况的标志。

二、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根据《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等规定,桥区水上航标是指设在桥区水上浮标或水中固定标。水上浮标要求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都能观测到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水中固定标包括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其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而且作用与浮标相同者,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均须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桥墩防撞装置是指缓解当船舶与桥墩相撞时对桥墩的碰撞力的防撞设施。防撞装置的设计需要根据桥墩的自身抗撞能力、桥墩位置、桥墩的外形、水流的速度、水位变化情况、通行船舶的类型、碰撞速度等因素进行。目前,有多种防撞装置方式运用到实际桥梁防护中,包括缓冲材料方式、缓冲设施工程方式、重力方式、桩方式、人工岛、沉箱方式、浮体系泊方式、非结构防撞系统等。

三、航标管理机构。根据《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构。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航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维护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掌握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分布情况,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并发布航道通告;定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帮助基层班组工作;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分析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维护管理经验;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标设施建设项目和审定航标配布图;参与航标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研制、鉴定和推广使用;按规定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航标保护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船舶通过公路桥梁的航行规则。通航净空要求是指跨越航道桥梁的船舶(队)的最大高度和航行的技术要求。如,《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第四章过河建筑物的规定中,明确了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