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969°c 2024-07-0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04

施行日期:2017-11-05

时 效  性:有效

公路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主旨

本条是对公路建设单位以及承担公路建设项目有关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的含义如下:

一、公路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时,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且被选择的上述单位应当具有相当的资格。

公路建设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这些特点要求公路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时,应当选择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具有与该项工程相应级别的单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建设质量差、返修率高、工程设计不合理等造成的巨大浪费,从而充分利用好有限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二、公路建设单位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

在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应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1.公路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2、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诸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工程实施中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支付,逾期支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付息;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按时到位;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

3.公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当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本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承租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这里的“国家规定”目前包括:

1.建设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效益,予1991年7月22日发布了《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各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与此相应,持有甲、乙、丙、丁四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其可承担的建设项目和设计任务也各不相同:

(1)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内相应的生产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下同)的勘察设计任务。

(2)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3)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应当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4)持有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2.建设部为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于1989年6月28日颁发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归口管理”(第四条);“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由建设部审定发布,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条);“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第八条);“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审查证书》”(第九条)。

同时,该规定中还对持不同《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规定了各自的承包工程范围,要求“等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等级企业的年承包量。要与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第十八条);“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二十条);“一、二级施工企业可以跨省独立承包工程;三、四级施工企业和持有《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业可以跨省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第二十二条)。此外,该规定还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第二十五条)。

3.建设部于1992年1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交通部于1995年5月18日根据该办法制定并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四条)。该办法中将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二年向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该办法对持有不同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规定了不同的监理业务范围:“(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二)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的工程;(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的工程”(第十三条)。此外,对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本办法还规定其应当向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监理许可证书》。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交通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通过该规定来规范公路监理工作,加强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该规定,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甲、乙级监理单位,承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甲、乙级监理的单位,其资质由交通部审批;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见第四条)。此外,该规定还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同时对监理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中外合资或合作及外商独资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等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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