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日期和《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废止日期的规定。
1、本规定自1995年7月25日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同时,1986年7月30日由原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废止。
2、本条所称“其他有关规定”,是指除《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以外,有关涉及本规定目录所列产品三包的所有规定。
3、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售出的产品的“三包”责任问题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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