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957°c 2024-08-0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5-30

时 效  性:有效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内容如下: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三包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产品售出后自第8日至第15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或修理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2、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销售者为消费者换货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4、“性能故障”的释义同第九条第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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