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妨碍公平竞争。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有权抵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本条是关于禁止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的规定。
一、关于禁止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
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是指有关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保护本部门或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实行地区封锁,是阻碍和干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打击和清除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一贯重视打破地区封锁和打击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工作,通过立法对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妨碍和限制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此类行为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并在第三十三条将以下几种行为列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是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等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加以禁止。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二、关于投诉举报的规定
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行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造成生产生活要素难以自由流动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后果,本条赋予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等行为享有抵制权、举报权和投诉权,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权抵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明确要求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这与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的要求也是相一致的。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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