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 394°c 2024-08-2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02

施行日期: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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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从所有制性质划分,有国有、集体、私营等企业;从组织形式划分,有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从区域角度划分,有本国、外国、本省、外省企业等。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使得企业权益保护上相应出现不平等现象,对此,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体现了平等保护精神,也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非歧视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

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界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概念争议很多。对如何界定条款中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观点也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一把手,即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仅要保护“一把手”,更要保护整个经营团队,保护经营一线的权益。最后,考虑到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核心在于维护其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而且保护了企业一把手的经营管理权,整个经营团队的经营管理权也就相应地得到了保护。而且,该条第二款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很明确的界定,其内涵是“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其外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指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董事,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即指企业的一把手。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企业是董事长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则条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指该董事长,如果某个企业董事长是挂名的,是总经理在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则条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该总经理。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如民法通则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角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公司法侧重于保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着眼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本条第三款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作了界定,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法权益。所谓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务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其他经营管理权。因此,本条例主要保护的是企业的财产权及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经营管理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如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的同时,条例还赋予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拒绝权、举报权、投诉权。至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主要由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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