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本条是对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双重管理体制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分工不同,各有侧重。根据职责分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这种审查是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前置程序。业务主管单位具有掌握本行业和业务领域的法规、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特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因此,在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前期审查,有利于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质量和合理布局,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的准确性,便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仅是发挥职能优势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同时还要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使其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细致、严格的管理和指导,督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
年度检查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也是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初应向其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年度检查内容,结合其掌握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将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是业务主管单位的重要职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活动中如有违反本条例的问题,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所说“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公安、国家安全、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行使各自的职能,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单位有必要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上述有关部门,检查、调查和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并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对需要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清算,是依照法定的程序终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清理债权、债务,提出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清算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终结时必经的法定程序。做好清算工作,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均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因此,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清算事宜,是业务主管单位的重要职责。这里所说的“有关机关”是指财政、审计等部门。
本条例之所以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主要考虑到:一是当前行政性收费过多过滥,形成行政机关自收自支缺少监督和制约,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不利于廉政建设,必须严格控制收费。二是有利于减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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