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
本条例是l998年10月25日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的,所以本条例已经从1998年lO月25日起施行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中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修改。同时,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l999年10月25日前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则不能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从事活动,不办理登记手续而又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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