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895°c 2024-09-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8-10-25

施行日期:1998-10-25

时 效  性:有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民办韭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主旨

本条是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活动的特性决定了它的服务对象来自于全社会,其业务往往容易超出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区域开展活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之进行监督管理的难度较大。如果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下面再设立分支机构,更不利于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避免管理失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实体性机构,如再进一步发展,申请成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可,故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在其他的行政法规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这也是基于管理的考虑。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相应法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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