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的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规定。
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中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在村务民主决策过程中,拥有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按照本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这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不仅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还包括其他需要由群众负担或从集体经济开支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各项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自身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为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太高,增加农民的负担;补贴标准太低,不利于调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人员的积极性。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不能由少数干部说了算,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避免一些村干部采取种种手段,多拿多占。村民会议可以从本村的实际出发,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任务来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这里的“村集体经济”主要包括:由村投资兴办的各种企业、经济实体,村投资的股份制企业,集体统一经营的收入,出租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财产所得的收入,各种承包费用,土地补偿费,等等。凡是从村集体经济中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所得收益如何使用,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随着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的兴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很多村都兴办了卫生站、敬老院、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既有政府的支持与奖励、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要从农民群众中筹集。由于我国多数地方农民生活还不富裕,村民委员会在决定兴办卫生站、敬老院、幼儿园等村公益事业时,其筹资筹劳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多数群众赞成的事情可以办,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即使是好事,也不能办。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关键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村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过去,有的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搞高价发包,或未经村民同意,就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在农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行为还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列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与农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过去有的地方在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时,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村干部说上马什么就上马什么,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还有的村干部在决定承包方案过程中,以权谋私,照顾亲朋好友,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仅有利于科学决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廉政建设。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兴建住宅,如何建,谁先建,谁后建,建多少,在哪里建,如何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这些问题都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依照法律规定,无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都应当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支付征地补偿费等费用。征地补偿费直接涉及村民的利益,因此其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近年来,个别地方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暗箱操作”,严重侵害了村民利益,影响到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帽徽魇胀恋氐ノ坏恼鞯夭钩シ延煤推渌泄胤延谩S纱迕窕嵋樘致劬龆ㄕ鞯夭钩シ训氖褂谩⒎峙浞桨福欣诜婪洞迕裎被岢稍钡母堋⒃銮客该鞫扔肟蒲裕佣玫乇;づ┟袢ㄒ妗?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集体财产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集体财产的最终处分只有村民会议才有权作出,这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内涵与必然要求。村集体资产的处分不能够由少数人说了算,而应该由大多数村民说了算。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村民的集体财产所有权,防止村集体财产的流失。村集体资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借贷、租赁以及其他方式。无论使用哪种处分方式,都应当由村民会议作出决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第(四)项规定:“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核心就是规定凡转让、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等,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考虑到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各地涉及村民利益的具体事项会有所不同,因此,本条还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各地在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充分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
对于上述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决定。这样规定,切合农村实际情况。
我国不少地方的村除了村民委员会外没有另设置集体经济组织,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村单独设置了集体经济组织,甚至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还不止一个。在讨论决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的,这些法律主要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建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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