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条是对禁垦坡度、禁垦范围及有关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一、明确规定25度作为禁垦陡坡地上限。原《水土保持法》将25度作为禁垦坡度。根据有关研究成果,25度是土壤侵蚀发生较大变化的临界坡度,25度以上陡坡耕地的土壤流失量高出普通坡地2到3倍。本条规定中的农作物是较为广义的概念,除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作物之外,也包括人参、烟叶、花卉、药材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在种植时需要经常整地、翻耕等,对地表造成持续的扰动,极易引发严重水土流失。本次修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留了原《水土保持法》的这一规定。
二、明确规定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水土保持要求。坡地上种植经济林的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特别是在我国南方集中连片种植经济果木林,极易产生非常严重的水土流失。一是在种植初期,由于大面积、全坡面的整地甚至炼山造林,扰动地表剧烈,原地表植被几乎完全清除,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二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不断深翻施肥、松土、锄草等,不断的、周期性的对地表造成扰动,仍然会引起水土流失;三是由于种植树种单一,密度较低,林下无灌草,水土保持功能下降。因此,本法对陡坡地种植经济林提出了明确的水土保持要求。首先要科学选择树种,种植耗水量小、根系发达、密度大、植被覆盖率高的树种,减少因单一树种或品种不当加重水土流失;其次是确定合理规模,经济林要与生态林相配套布设,经济效益与生态防护效益兼顾;第三是采用有利于水土保持的造林措施,并采取拦水、蓄水、排水等措施,防止形成较大坡面的径流和冲刷,综合防治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在我国南方的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湖南、广西、云南、贵州等省,陡坡地种植经济果木林的情况较多,面积也非常大,更需要注意这些问题,改进种植和经营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三、我国地域广阔,自然条件各异,水土资源分布不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特别是人均耕地、可利用土地资源也不均衡,人地矛盾尖锐程度、25度以下土地资源量不同,因此法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度的禁垦坡度。如东北黑土漫川漫岗区,尽管坡度不大,但因其坡长特别长,且降水量和降水强度较大,坡面水流具有较强的冲刷力,造成的水土流失非常严重,黑龙江省针对这种情况将禁垦坡度限定为15度。此外,宁夏、内蒙古、江西、陕西、浙江和海南等省区在地方性法规中也制定了小于25度的禁垦坡度。
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禁垦陡坡地的范围。在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禁垦坡度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科学规划,划定具体的禁垦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要明确管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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