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04°c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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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的扶养人、监护人、亲属等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残疾人的扶养人

所谓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抚养是指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可见,婚姻法是从狭义上使用“扶养”的概念,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使用“扶养”的概念是广义的。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本法中使用的“扶养”,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对残疾人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都是残疾人的扶养人。

(二)残疾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职责

首先,残疾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来确定监护人。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只要其父母中有一人有监护能力,即使是残疾人,也有监护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其他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即使是残疾人,也可以作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其次,关于成年残疾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偿。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应赔偿全部差额。(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三)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应当增强残疾人自立能力

和残疾人关系最密切的,要数他们的亲属和监护人了。在我国八千多万残疾人中,绝大多数是和自己的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的,他们自身的某些障碍,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于是家庭就成为他们主要的依靠。家庭成员对残疾人的态度怎么样,会对残疾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产生直接的影响。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是法律赋予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的责任。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要尽职尽责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治疗和训练。比如有条件的,可以把他们送进专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一时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在家里为残疾人购置必要的辅助器具,既能够方便他们的生活,又可以引导和帮助他们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其次,作为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应该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还要鼓励残疾人多交朋友,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帮助残疾人克服自卑、孤独等消极情绪,激励他们奋发向上、拼搏进取。总之,无论对儿童、青年还是老年残疾人来说,亲属、监护人的鼓励和帮助对于增强残疾人的自立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因肢体、言语等各种障碍,需要家庭成员的抚养和照顾。尤其在我国社会保障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家庭承担着照顾残疾人生活的主要责任。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残疾人的行为,有关法律规定了法律制裁。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等形式,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的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和遗弃都是以家庭成员为侵害对象的违法行为,但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1)行为方式不同。遗弃一般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拒绝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即应为而不为;而虐待是以积极的行为对受害人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即不该为而为。(2)侵害对象不尽相同。遗弃的对象限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虐待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中的任何成员。(3)行为目的不同。遗弃行为的目的是逃避扶养义务;虐待行为的目的是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对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还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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