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35°c 2023-11-3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康复机构包括有关部门设立的康复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康复机构。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趋势下,社会力量兴办的康复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社会力量兴办的康复机构,在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也有其局限性。因此,政府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设立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一)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

医疗机构有专业的医疗人员和医疗设备,对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天然的优势。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一些综合医院都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康复医学科室。康复医学科室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测评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良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治疗技术、与相关的临床科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或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同时,它也为其它有关疑难的功能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临床科室。

为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设置,加强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更好地发挥综合医院对社区康复的转诊、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的功能,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必须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设置康复医学科室。

根据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根据当地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和条件,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并开展相应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尚不具备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条件的地区或医院,可暂不设置,用综合医院现有的临床和医技科室开展相应部分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但随着需求的发展,逐步增加功能测评、运输治疗作业治疗、康复工程等现代康复医学诊疗项目,待条件具备时,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一级综合医院一般不必设置专门的康复医学科,但应针对当地人口的主要致残原因,在当地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大力开展残疾的一级预防。同时,根据当地群众的康复需求,培训1—2名掌握社区康复实用技术的医务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所在社区的乡村医生等基层卫生人员在基层有关机构和功能障碍患者住所,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咨询服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的康复需求,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发展规划之中,指导区域内康复医学诊疗资源的适度发展,合理布局,形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工作为基础的,以大中型综合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及其他康复医学诊疗部门转诊和培训技术指导为中心的,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协作密切、成本效果好的区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水平,完善当地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

(二)根据需要有计划地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有关部门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主要是指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和技术水平分为一、二、三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地)康复中心功能和条件。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精神,中国残联专门制定了《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力量,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今后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

目前,中国残联系统建有省级残联康复中心30家、地市级残联康复中心92家、县级残联康复机构4000多家,全国共有各类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19000多家。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下列工作: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康复任务和其他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等。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