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51°c 2023-11-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主旨

本条是关于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格局是:以大量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使我国特殊教育从过去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单一的办学形式,转变为多种办学形式,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肢体残疾的儿童少年,在同学、家长和社会的帮助下,走进教室,就和健全儿童少年没有什么区别了。视力残疾中的低视力儿童少年如果戴上助视器,听力残疾中的重听儿童少年如果戴上助听器,智力残疾中的轻度弱智和稳定期的精神残疾儿童少年,在老师的心理疏导下,都能跟上普通教育的课程。让他们走进普通教育的校门,和健全儿童少年一起学习,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教育条件,减轻国家的负担;方便了残疾儿童少年和家长,避免了这些孩子同健全孩子的隔离。这样做符合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我国的随班就读实验最初是从盲童和聋童开始的。1987年,“金钥匙”视障教育研究中心在华东、华北和东北的部分农村地区开展了“让视障儿童在本村就近进入小学随班就读”的教改试点工作。1990年5月,国家教委召开了现场会,对该项试验作出了全面肯定,随后盲童随班就读工作在全国得到了普遍推广。1987年,黑龙江省海伦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了聋童随班就读实验。随后,北京、河北、江苏等地也开展了类似的实验工作。1988年,在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家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正式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一项政策。经过二十年来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工作实践,我们收获了许多成果。在随班就读的对象上,明确了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重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作为随班就读的教育对象,并确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检测和鉴定办法。在入学方面,我们探索出了就近入学和相对集中就读的模式。在教学要求方面,我们明确了随班就读的教学目的、教学原则、课堂教学模式、教材处理、考核评估等方面的具体做法。除此之外,在随班就读的师资培训、家长工作、教育管理等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以及肢体残疾等类别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派指导教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巡回指导。应当注意发挥乡镇中心学校在当地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各校随班就读班级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入学年龄与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到2名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学校应当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关于残疾学生使用的教材,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使用的教材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全盲学生使用盲文教材,轻度智力残疾学生也可以使用弱智学校教材)。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其教学内容作适当调整。对视力、听力语言残疾的学生的教学要求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特殊情况允许有适度的弹性。对轻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可以参考弱智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作出安排。对中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和训练也应作出适当安排。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定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其学习潜力。各科教学应当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对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矫正、补偿。对残疾学生的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缺陷矫正和补偿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此项工作应当有利于残疾学生自信心的培养和提高,不能简单套用对普通学生的考试方法。学校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学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智力残疾学生通过随班就读,其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度的,应当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病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情况提出补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残疾考生。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