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处分。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建设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条例就是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 本条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机制的行为。
三、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和处分。
1.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地说,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制裁,而是对违法行为后果及其本身的一种纠正,目的是强制现在机关六中法定义务。
2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分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惩戒措施,属于纪律责任范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本条规定处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前提,是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长时间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经责令,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的失密、泄密后果等情形。
四、 本条例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监察警告和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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