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标准化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本条是关于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原则规定。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等。
国家积极推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包括与其他国际、区域组织和国家标准化机构开展双边、多边合作与交流,密切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畅通标准化合作渠道,推动签署标准化合作协议,组织实施标准化合作项目,推进标准互认,促进标准化人员的交流。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包括争取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职务,推动在国际标准组织任职;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主席和秘书处等职务;以积极成员或观察员身份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的活动;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积极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担任标准项目工作组召集人或注册专家等。
国家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国家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坚持科学、合理地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先进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具体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方法适用《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积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包括加快推进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加强与国外标准机构共同制定标准的合作;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进优势、特色领域标准国际化和海外应用;开展中国标准海外应用示范,结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和对外援建,推广中国标准,创建中国标准品牌,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加强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交流互鉴。
国家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目前,国家标准委以及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深圳市等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为担任国际标准组织领导职务,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主席和秘书处工作,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担任标准项目工作组召集人或注册专家等提供政策、渠道、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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