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18°c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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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硬性规定,是落实本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保障;二是,要求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告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这是对各行政机关的弹性要求,强调因地制宜;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

一、充分利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现有资源,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既是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地,又是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机构。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复制手机和保存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采取各种形式开放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服务。公共图书馆是由国家设立,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二、鼓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开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除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外,条例还结合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经验,鼓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行政机关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独特作用,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掌握的政府信息及相关资料、文献更加全面、丰富、完备,更好地利用政府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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