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保留价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可以最终成交的最低价款。委托人对交付拍卖的标的物有权确定合理的保留价,也可以委托拍卖人按实际情况和拍卖行情为其确定保留价。对于委托人提出对拍卖物的保留价予以保密的,拍卖人在拍卖实施中应当为其保密,以免事先泄露委托人的意图,而失去更高的应价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已逐渐纳入了法制轨道。国家现已设立了严格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拍卖国有资产,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经审批同意拍卖的,还要经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结果确定拍卖的保留价。也就是说,对国有资产的拍卖,除了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核批准,还必须是有保留的拍卖,不能未设保留价而交付拍卖,以防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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