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拍卖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在拍卖活动中,委托人反悔而撤回标的的时间依本条规定限制在拍卖开始前,也就是拍卖委托手续办理以后,拍卖准备事宜进行完毕或进程过程中而尚未实施拍卖以前。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后,一般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在拍卖实施前,拍卖人为保存、管理拍卖物,所付出的人力和支出的费用,或者为实施拍卖进行的宣传费用,如广告、展览等费用,委托人和拍卖人有约定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约定的费用;如果双方未作约定,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支出的情况,由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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