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时,应由拍卖行工作人员制作拍卖笔录,以书面的形式记录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如竞买人之间应价的情况,以反映拍卖过程中有无压价等恶意串通的行为。拍卖中有竞买人提出异议的,也应作出记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和记录人签名表示对其行为的认可;如果拍卖成交,买受人也应在拍卖笔录上签名表示对其行为及其拍卖笔录真实性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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