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本条是关于行使抵押权的限制性规定。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它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也没有存在的意义。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这里所谓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以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乙不能仅将20万元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不转让债权,没有债权,丙得到的抵押权是空的、没有价值的。所谓抵押权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是指抵押权人不能以自己的抵押权为他人的债权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50万元人民币,以价值7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抵押担保债务履行,乙不能以在该厂房上设定的抵押权作为自己向丙借款的担保物权。因为抵押权是为特定的债权设立的,如果将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就会使原本债权失去履行保障,违背了设定抵押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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