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本条是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法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绍的依据,因此,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科学、公正。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法对鉴定的程序、鉴定的标准,参与鉴定的人员的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参与鉴定的人员的要求上,除了对其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能力等客观方面作出规定外,还应当要求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品德。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出现了医患双方在知道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名单后,为了获得自己满意的鉴定结论,不惜花巨资贿赂鉴定人员,使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在本次修改过程中,各方面一致同意,在本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即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这样规定,可以保证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独立作出鉴定结论,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为了正确理解本条,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本条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考虑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一旦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势必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痛苦,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因此,本条例首先与刑法衔接,规定了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刑事责任的条件是,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的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给予行政责任的制裁。
2.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具有特殊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到本条是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其他主体则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了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了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本条要求同时具有这两项行为,缺一不可;四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标准与贪污罪相同,即个人受贿数额在 5000元以上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后果严重或者手段恶劣,如因受贿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强行索取贿赂的等等。
3.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只有一种,即依法吊销违法主体的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吊销违法主体的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也称许可证罚,是指依法撤销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证书,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该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违法行为者的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吊销,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项就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医师有这—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因此,本法不再作具体规定,而是与《执业医师法》相衔接,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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