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本条规定医疗机构有责任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损害。
发生医疗事故后,在给患者造成身心损害的同时,给医疗机构也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以事前防范为主,做到防患于未然。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预案是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在两种预案中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在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中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容易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各项预防措施,如在医疗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医疗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科技教育部门负责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党、团组织负责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同时又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承担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工作职责。将防范医疗事故工作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常抓不懈。对手术质量、门诊质量和易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进行重点管理,建立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
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中也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医疗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首先,要建立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如按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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