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职工名册的内容
本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更富有操作性。职工手册在劳动监察、社保稽查时都会用到,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了罚款细则。建议企业马上完善补充。
如果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是可以视为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就符合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认真核对职工名册的信息是否有误,以免引发纠纷。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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