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57°c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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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一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二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立案、拖延立案,本法规定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间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从以上的仲裁期限看,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之日起七十四天才可以结案,最长的审理期限为一百零四天。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本法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防止推诿和久拖不决。

本法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中的期限,可以根据是否需要延期区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案情不复杂、不需要延期的,这里的期限就是四十五日;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期限就是六十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防止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计的本意和初衷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迟迟不组成仲裁庭、或者虽组成仲裁庭却迟迟不开庭,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损害。而且,因为没有仲裁裁决,劳动者到法院起诉时被告知不予受理,这就形成了一个制度上的死结,十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少劳动者疲于奔命,却难讨一个"说法",有的劳动者不得不忍气吞声,放弃了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的"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四十五日或六十日还没有作出仲裁裁决,劳动者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大大方便了劳动者,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尽快依法履行自己的仲裁职能。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的期待非常迫切,有的还可能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了基本生活,急需仲裁程序能够尽快结束以使其权利能够得到实现。缩短仲裁时限,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庭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仲裁权是仲裁庭的职责,也是进行仲裁程序、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关键。如果仲裁庭组成后,迟迟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不严格遵守期限,有意或无意地拖延仲裁程序,不仅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有一个或者几个仲裁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仲裁请求又需要尽快裁决,仲裁庭可以先就这部分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解决。就当事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先行裁决后,整个案件并没有结束,只是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将集中在其他未决事项上。

先行裁决是通过行使部分裁决权作出的裁决,从性质上来说与最终裁决的效力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已经作出的部分裁决即约束其在以后的裁决中不得对该已作出的裁决部分的结果进行变更。先行裁决是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对争议事项作最后裁决时,也不得对在部分裁决中的事项再进行裁决。另外,先行裁决与最后裁决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而应保持一致。先行裁决不同于中间裁决。中间裁决通常是指有关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的裁决,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程序命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处理,以确立当事人所遵循的程序,严格说来,这些程序命令或指令还不属裁决范畴,它不能等同于最后裁决,也不可能由法院宣布其是可执行的。但不管是中间裁决还是部分裁决,其效力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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