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规定了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受到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依据本条规定,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成绩显著,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民政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所辖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由地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影响较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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