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本条规定了军队对做过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特殊贡献”,是指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在武器装备科研实验、、导弹发射实验、航空航天实验等特殊领域和重要战役、战斗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
做出过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特别抚恤金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部分现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做出特殊贡献,他们牺牲病故后,民政部门只能按现行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抚恤金进行抚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定由军队另发给这部分人员家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这项政策的出台,对鼓励现役军人为军队建设献身做出更大贡献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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