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本条规定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
本条所说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是指上述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增发的6个月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死亡遗属生前所享受的标准。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3-11-11992
2023-11-11897
2023-11-1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