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本条规定了残疾军人享受抚恤,以及为其发放抚恤金发放的部门。
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残疾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残疾抚恤金。领取保健金的称为在职残疾军人,领取抚恤金的称为在乡残疾军人。这种划分办法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有无工作单位的界限很难界定,单位保障的功能越来越弱化。由于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的残疾军人,很难再找到一份新的工作,处于失业大军中的弱势群体,其总体收入水平达不到残疾抚恤金的标准,无法保障他们的生活。新条例取消了“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统称抚恤金。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继续在部队服役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由其所在的部队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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