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本条规定了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或病故后的有关待遇。
本条取消了原条例因战致残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按照革命烈士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的规定,增加了因公致残因旧伤复发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的规定。调整合并为: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均按照因公牺牲军人对待,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待遇。
本条规定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比原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了一倍。
本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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