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本条是关于投资经营公路的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专门的公路经营企业的规定。
一、公路从其性质上来讲,属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应靠国家投资建设和管理,供社会使用。但鉴于国家财力的不足,为了多渠道广泛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本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公路,包括依法受让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属于对公路建设的间接投资形式)和直接投资建设、经营公路两种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有关的国内外经济组织都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公路开发、经营企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相关公路的特许经营权,从事该段公路的收费经营活动。非依法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不能取得公路的特许经营权。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何种企业组织形式,本法未做特别规定,应当依照有关企业组织的法律执行。
1、以公司形式设立公路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开发、经营公路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投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2、国外经济组织来我国投资建设、经营公路的,必须依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规定,设立公路经营企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由中外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所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由中外合作者合作经营的企业;所谓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组建开发、经营公路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应当分别适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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