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本条是关于编制公路规划的根据、编制公路规划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公路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运输的载体和依托。而道路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由此可见,公路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编制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即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国防建设的客观需要,而且应当加快发展、超前发展,以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和推进作用。
二、城市是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其建设发展规划居于主导地位。公路作为连接城市与城市、城镇与乡村的纽带,其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网规划相衔接。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四通八达的道路运输网络,提高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能力,提高道路运输的综合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现阶段,公路运输与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运输方式构成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在上述五种交通运输方式中,公路运输作为中、短途运输方式,具有机动灵活、快速方便、中间环节少、相对效益高的特点,是沟通水陆空交通运输枢纽、实现公铁航联合运输的重要环节。只有公路规划与上述五种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协调,才能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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