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条是关于对公路规划的局部调整和进行修改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公路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保持其严肃性、稳定性,不能随意调整、修改。
二、经批准的国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的,由国家交通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
三、经批准的国道规划需要做出重大修改,或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附文字说明,报原批准的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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