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本章从两方面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一方面是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违反本条例有关公路保护的规定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是作为执法主体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本条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本条针对的对象是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举了五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中第二项、第四项属于主动作为型不履行责任,第三项属于被动不作为型不履行责任,第一项则属于前两者情况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了第一款第一至五项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应当视其情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等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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