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是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日常监督管理中委托管理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管理的具体分工,条例第四章有专门规定。本条所要解决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管辖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在一地的管理问题。委托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形式,旨在解决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问题。
委托管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何谓委托呢?委托是一种代理行为,在行政管理中,委托是行政合同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机关把一定的事务委托给另一个机关或者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办理的行为。在行政管理委托中,委托方负有以下义务:
(1)委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委托的权限,不是委托方自加的;
(2)委托事项必须在该机关的法定权限内;
(3)对被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被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义务是: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监督管理;
(2)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的权限内实施监督管理;
(3)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委托管理权是有严格限制的,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行使。一般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委托管理不是全权委托,委托内容多限在日常管理、年检初审和监督处罚的前期工作,而登记审核、发证及年检审定、处罚书的出具等工作仍需由委托方平完成。
委托管理的意义,就是要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作用,弥补因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一地。而给管理上带来的不便,更好地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由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便于更好地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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